一、《中华佛教寺院名胜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的编纂,以历史史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记述各地佛教寺院的历史和现状。
二、《大典》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人集中地区分别设卷。各卷秩序不分先后。寺院多的地区,可一卷多册;寺院少的地区,可多卷合为一册。
三、《大典》正文条目基本分五个部分:全国重点寺院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及特色开放寺院;其他开放寺院;现存佛塔、经幢;湮没寺院。每个部分以寺院、塔幢名称为条目,一寺(塔幢)一条,每条字数不限,有事则多,无事则少,不求一致。
四、《大典》收录佛教寺院的时间上限,大体按佛教传入当地时间进行记述;下限止于各卷付梓的时间,不作统一规定。
五、《大典》寺院条目的排序,除全国重点寺院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惯例排序外,其余均按既定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序。在同一地区的寺院,仍按惯例排序。
六、《大典》根据“生不立传”的原则,凡立传的大德高僧以卒年先后为序,排列在相关寺院条目中;在世人物重要事迹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记于相关寺院条目中。
七、《大典》中“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解放前”和“解放后”,以各地宣布正式解放时间为界;“文革”,指1966~1976年期间。
八、《大典》纪年方法,新中国成立前采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新中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九、《大典》中的地名、路名,凡可用现地名、路名表述的,均用现在的地名、路名;必须使用旧地名、路名时,均括注现地名、路名;因一时难以查考的,仍沿用原地名、路名。
十、《大典》资料主要来源于方志、档案、图书、报章、杂志、历史文献、口碑资料和个人提供的材料。
十一、鉴于地区情况各不相同,《大典》各卷编纂过程中,在坚持统一体例要求的同时,允许内容按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须符合凡例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张国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