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本会章程和中国佛教协会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佛教界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 议事原则
1、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切实维护上海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3、民主协商、团结互助。
4、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二、会议制度
1、严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赋予各级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定时召开会议。
2、每年召开二次理事大会。分别定在中秋节和春节的前七天。
3、每年召开四次常务理事会。分别定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二。
4、每年召开六次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分别定在双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如会长因故不能出席,则按副会长排序依次召集)。出席范围为正、副会长、秘书长,佛协办公室主任列席并作会议纪要。
5、每年召开六次秘书长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分别定在双月的第一个星期四。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如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则按副秘书长排序依次召集)。出席范围为正、副秘书长,佛协办公室主任作会议纪要。
6、本会各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分别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五,会议由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出席范围为正、副主任、联系副秘书长及佛协办公室副主任。
7、每年召开一次佛协咨议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咨议委员会主席召集,秘书长列席并通报市佛协一年工作概况。一般定在春节的前十天。
8、以上各级会议的召开须本着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充分发挥每位参会人员的积极作用。参会者须本着顾全大局,维护稳定的原则,自觉执行会议的各项决议。
9、以上各级会议须定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召开,则顺延一天。各参会人员应事先作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会议,如确有重大原因不能出席,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10、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会议采取签到制度。每年年底将在《上海佛教》杂志上刊登参会人员的出席情况。
三、会议程序
1、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正、副会长、秘书长提出,驻会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予以归纳分类。本着协商在前,决策在后的原则,会前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最后报请会长确定。
2、秘书长会议和各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正、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提出,办公室主任予以归纳分类。
3、以上各级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落实,会长、驻会副会长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督促检查。
四、会议职责
1、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须依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履行。
2、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⑴ 学习时事政治,传达与贯彻党政部门和中国佛协的重要文件精神,讨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制定来年工作计划。
⑵ 对各区县佛教协会、市区各寺院进行教务指导。审议或选派本市各寺院的监院和住持。讨论决定市佛协办公室副主任、各经济实体负责人、佛学院副院长等人事调整。
⑶ 讨论决定会本部重大财务支出,听取会本部年度审计报告。
⑷ 讨论审批上海佛学院教育规划、招僧与分配方案及开支预算。
⑸ 讨论和审批本会房产经济的重大事项及各寺院重大改扩建工程。
⑹ 讨论落实重要外事接待与出访任务。
⑺ 讨论决定申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捐赠。
⑻ 审议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交讨论的重大事项。对本市佛教热点问题进行调研。
⑼ 审查和督促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所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⑽ 其他需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3、秘书长会议职责
⑴ 贯彻执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⑵ 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具体布置工作任务。
⑶ 其他需要秘书长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4、工作委员会会议职责
⑴ 负责处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⑵ 讨论和制定各自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办公会议汇报。
⑶ 其他需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