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加强佛教界管理的要求和市十届佛代会通过的《章程》,现对本市各寺院、团体、经济实体的人事任免作如下规定:
一、市佛教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市佛教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市民宗委备案。市佛教居士林林长、副林长,由居士林林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市佛教协会、市民宗委备案。
二、市佛教协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市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市民宗委备案。市佛教居士林总干事长、副总干事长由居士林林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市佛教协会、市民宗委备案。
三、市佛教协会办公室、教务工作委员会、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自养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市佛教协会各经济实体总经理,由市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民宗委备案。
四、各寺院住持,依照丛林规范由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推选,在听取有关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市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市佛教协会报送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玉佛禅寺、 龙华古寺、 静安寺、沉香阁、圆明讲堂、真如寺的住持人选,由市佛教协会报市民宗委备案。
五、各寺院监院等中层管理人员,由该寺住持提名,按照议职、请职等程序决定,并报有关佛教协会及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成立区、县佛教协会的,报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和市佛教协会备案。玉佛禅寺、龙华古寺、静安寺、沉香阁、圆明讲堂、真如寺的监院人选,还须报市民宗委备案。
六、各寺院设寺务处主任、副主任,由所在寺院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人选,报有关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成立区、县佛教协会的,报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并报市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玉佛禅寺、龙华古寺、静安寺、沉香阁、圆明讲堂、真如寺的寺务处主任、副主任由市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还须报市民宗委备案。
七、各团体、寺院、及经济实体的人员职务任免或人员调动、退居,由原委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佛教协会、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八、各团体、寺院教职人员的清单,职工的开除,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报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佛教协会备案。
九、本规定所指寺院、团体和经济实体,是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
十、本规定自市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