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来源:上海佛教网 时间:2012-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上海佛教网 沪ICP备11045921号
技术支持:菩萨在线
Copyright [@] 2011-2018 上海佛教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