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寺院名胜大典》上海卷结构和体例要求
本结构、体例要求,根据《中华佛教寺院名胜大典》编委会和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3月修订的《编纂<中华佛教寺院名胜大典>的意义、定位、结构、内容、分卷、体例及编纂机构》结合上海卷的实际情况提出,请编写、编审、编辑同仁在编、审、定稿中参照。
一、框架结构
(一)卷首
1.题词,全国和本市的著名人士各1~2幅;
2.编辑说明(不用凡例)
3.总编委、总主编人员名单
4.上海卷编委和编写编审人员名单
5.上海佛教综述
(二)正文条目
正文分五个部分:
1.全国重点寺院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重点、特色开放寺院;
3.其他开放寺院;
4.湮没寺院;
5.现存塔、幢。
每个部分以寺院名称为条目,一寺一条,每条字数可多可少,本着有事则多,无事则少,不求一致。
(三)寺院条目的排序
除全国佛教重点寺院按惯例排序外,其余均按行政区划顺序,即浦东、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区内的寺院,则按惯例顺序排列。
二、条目格式
(一)应有导语,内容包括:
1.标明地理位置,统一用位于××区,××路××号,或××镇××村。如在括号内注明原所在地,用原址为………。
2.用最简练的文字概括寺院特点。
3.是否列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
(二)内容、标题、段落
1.内容力求反映寺院的历史、文化特点。
2.叙述大体应按如下顺序:
始建和寺名变迁,属何宗派(不明确的可不写),并酌情加小标题,标题不求统一,但求实际。
兴衰、重建历史;
火灾战乱;
现在的建筑布局和佛像、匾额、楹联(特别是名家手笔);
藏经和文物;
名僧和主持等。
3.内容少的条目,可不用导语,不加标题,但求段落分明,层次清楚。
三、统一常用语词
从已交初稿情况看,常用的语词力求统一,防止同一事物,用多种语词表述。举例如下:
1.韦驮手持“宝杵”,应用“金刚杵”;
2.伽兰殿护法神关公,应用关羽;
3.示寂,用圆寂;
4.和尚,在一般情况下用僧或僧人,但称号除外,如“虾子和尚”、“船子和尚”等;
5.寺庙,应用寺院;
6.在僧人名前,不加“释”;
7.在××佛或××菩萨像前,不加“圣”、“神”字
8.为落实宗教政策,经××批准恢复宗教活动之类,应简化为重修恢复;
9.“十年浩劫”、“文化大革命”,应用在“文革”中或期间;
10.重点寺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规范用法;
“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1996年11月,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单位”
“1959年5月,市政府公布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1994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建筑保护单位”。
以上“批准”、“公布”按国务院文件,不能混淆,不加“被”或“由”××批准或公布。
11.现开放寺院负责人的称谓,除举行过升座仪式,并经上级批准的称方丈或住持外,其余的称谓,用“监院”,不用“负责人”。最后由上海佛教协会办公室审定。
12.高僧大德,已过世的和现年龄在80岁以上的(由上海佛教协会推荐)可写小传;现任住持或监院,不写简历。
13.关于年号的使用
凡清代以前帝王年号,用中文数字,在括号内注公元年,不用“公元”二字。
民国××年,不用中文数字,须用阿拉伯数字。
《中华佛教寺院名胜大典》编辑部
2011年3月27日